邇來,一些熱心的網友不停地傳輸『身分證遺失時 → 法令修改了,請儘您所能的傳閱出去』的訊息,相信您和我一樣,數個月來已重複收到不少封如是內容之電子信函。茲閱覽其內容:
「【身分証遺失的自保方法】因為事關許多人的權益,也是為不讓不法之徒有機可趁,身分証遺失時,請千萬記得以下為錯誤示範::
『 (1)向警察局備案遺失 → 錯誤示範,因為於法無據,我翻遍六法全書,也找不到「備案」二字。(2)開立遺失三聯單 → 錯誤示範,只有刑案才開立報案三聯單,沒有遺失三聯單這種東西。
(3) 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遺失記錄→錯誤示範,沒必要。』
一般民眾身分證遺失或『被竊』或『被搶』直覺上會向警察單位報失,
但實際上益處不大,因為那是電視上說的,根本於法無據,
難道你先向銀行借錢,再去報案遺失身分証就不用還錢嗎?萬一被冒用,還是得上法院,現在的警察單位不會理你啦!*
『正確做法——請馬上準備:
1、兩個月內大頭照黑白彩色均可,要二吋的。
2、規費 200元。
3、帶印章及戶口名簿正本或駕照正本(最後領到的畢業證書正本或役男可帶退伍令正本也可以)。
4、親自前往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證領/補/換發手續,約 5-10分鐘即可。*金資中心也馬上與戶政機關電腦記錄取得連線< http://www.ris.gov.tw/,日後身分文件以最後一次「身分證領/補/換發日」為主(上網可查詢http://www.ris.gov.tw/docs/uping.html)這樣一來,歹徒就無法藉著銀行體系辦走你的戶頭或信用卡或貸款之類,至於其他的
麻煩,則可由戶政事務所的 “身分證領/補/換發申請書 “,來證明舊有(原) 身分證已遺失作廢,申請一張證明也才十塊錢而已;較之前面所述要跑三個手續之方法大大省事了!」等語。
然,在發現身分證遺失時,萬一身邊沒有二吋像樣的大頭照,該如何爭取補辦的時間?向警察機關報案,果真毫無用處?國民身分證遺失,可否先辦理掛失?
由於補領國民身分證作業(含查證)期間三天(除非另備有效期限內之護照,經戶政事務所審認無誤,可當日發證外),民眾遺失國民身分證申請補發新證前,是可以親自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或電話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
為減輕民眾因國民身分證遺失遭冒用或變造之焦慮與不安,並即時提供以國民身分證查證當事人身分之相關機關、機構(如金融機構)最新資訊,內政部戶政司業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址:www.ris.gov.tw)–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查詢網站增設國民身分證掛失(撤銷掛失)紀錄資料檔。當各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依據相關戶籍資料詢問、核對、查證當事人身分後,同時將『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傳真內政部(註:該掛失記錄不作為遺失國民身分證之證明),俾登載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國民身分證掛失紀錄檔(而其戶籍資料登載之國民身分證請領記錄仍不予異動),於當事人日後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後,該系統會自動移除掛失紀錄,更新為補領紀錄並登載於戶籍資料。另如當事人掛失國民身分證後,再經尋獲,可於申請補發新證前,申請撤銷掛失。
對於網路上流傳身分證遺失之『錯誤示範』問題,茲引用消費者報導雜誌第272期[消費會客室]單元第四頁之資料,摘要內政部之表示:「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有滅失、遺失時,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新證。戶政事務所補發新證後,即將補證紀錄登載於當事人戶籍資料,並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作業提供相關機關查詢,同時登載於本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網站,以供各界應用、驗證。當事人自行向警察機關報案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登錄的作為,係屬個人權益的主張。上述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發的相關規定,已登載本部及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縣(市)政府、戶政事務所網站,一併說明。」
至於警察機關是否受理備案?內政部則表示:「此一問題應就身分證遺失的狀況而定,即若係因身分證遭搶奪或偷竊,則為涉及『搶奪』或『竊盜』的刑事案件,故警察機關必須受理(註:開具報案三聯單之第二聯交報案人收執備查);但如純為消費者個人因素而遺失,則依規定警察機關可不須受理。」
即為防範歹徒冒名到金融機構開戶或申請貸款、信用卡,內政部戶政司已將「國民身分證領補換紀錄」及「國民身分證掛失紀錄」檔案資料轉檔予金融聯徵中心,提供各金融機構查詢驗證(惟該項資料與戶役政網站資料更新時間可能落差約0.5-1日),因此從89年4月份起,財政部已函請各金融機構在受理申辦開戶、貸款、申請信用卡等,需查驗當事人身分證時,應進入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網址:www.ris.gov.tw),查詢當事人身分證請領紀錄。
金融聯徵中心猶以該網站(www.jcic.org.tw/latest_news.htm)宣導:「目前法令並未規定補領身分證必須登報作廢或應向警察機關報案的規定。以往民眾的觀念中,都認為身分證遺失必須『登報作廢』,但這樣無法阻止身分證被冒用。為確保個人權益,建議遺失身分證之民眾必須儘速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本中心自89年4月1日起停止辦理身分證遺失資訊之登錄及通報業務,當事人請於『內政部戶、役政網站』查詢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領補換紀錄。當事人如欲明瞭身分證遺失期間是否遭他人冒用於金融機構往來,可向本中心申請一份『個人信用報告書』加以核對,詳閱其中是否有身分證補發紀錄、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授信、保證、票據、信用卡紀錄,及最近3個月被金融機構查詢紀錄等資訊,檢視各項紀錄是否為本人所為。如發現有可疑紀錄,儘速向報送機構洽辦釐清事宜。」
最怕的就是遺失之身分證遭他人變造後,並遭冒用持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而以不實身分領取支票、簽發使用時,因身分證遺失之本人既未於票據上簽名,按票據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只有在票據上簽名者,才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故知該名身分證遭變造與冒用之本人並毋庸對不實簽名負擔票據責任。惟,身分證遺失人之姓名既已遭他人冒用,外觀上難以分辨真假,一旦遭退票後將產生拒絕往來之不良信用紀錄,此卻歸由遺失身分證之本人承擔。民眾若遇此情形,應於發現偽造票據後,立即向該支票之付款行庫告知開戶人係持偽造證件申辦及簽發票據,並請該行庫查明承辦人員有無疏失,且應向警方或檢察機關對偽造者提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罪之告訴,俟獲得偽造者有罪之判決定讞,持確定判決書向票據交換所申請除去退票等不良紀錄。
另,因國民本身持有之身分證一旦遺失,在民法上即成為遺失物;而撿到遺失物的人依民法第803條的規定,應通知所有人領回或者送交當地警局招領。倘若拾得他人遺失之身分證後進而據為己有,此即觸犯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可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又若把撿來的身分證所記載的內容恣意變更,或者將照片改成非原本持有人的照片,則另觸犯刑法第212條的變造身分證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的罰金。
如果民眾還是不放心,不妨至警局「備案」遺失(不是報案喔),未來若有爭議,可做為身分證遺失的證明,但根本之道還是要儘速申請補發。在向警察局備案時,可請求開立遺失三聯單,此動作是一個「遺失證明」,如果歹徒拿你的身分證成功辦理金融貸款或信用卡,當銀行找上門時,這些備案證明與三聯單是可以證明當時你有申告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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