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強制險體傷/殘廢/死亡理賠標準

1. 請問第三人責任險是不是排在強制險後面? 先用強制險理賠, 不夠再用第三人責任險補賠?

2. 強制險是每一人體傷20萬、殘廢/死亡200萬, 有沒有公定的殘廢等級和理賠比例表可以參考?

http://law.fsc.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5035

3. 第三人責任險的財損部分, 除了對方的車損, 有沒有包括對方的裝備損失, 例如手機、安全帽等..?

4. 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不同家, 會出現什麼問題嗎?

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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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發布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 103.10.17
發布字號: 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6651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0300295721 號令 令
異動性質: 合併修正
主  旨: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2 條、第 3 條、第 8 條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法規內文:

第 2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
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
,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
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
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
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
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
衛生福利部所訂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
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
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
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三、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
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
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
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
八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
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
)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
逾三十日。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
新臺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
保險之給付金額。

第 3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障害項
目之障害狀態、殘廢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
,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殘廢給付標準表)
之規定。
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
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
態。
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七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七十三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四十七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七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第 8 條
本保險之保險人對於受害人殘廢等級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受害人提供甲
種診斷書或至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並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
院,予以檢驗查證。但受害人僅提供甲種診斷書,而保險人依據診斷書之
內容尚無法為受害人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殘廢等級之認
定者,保險人得要求受害人至上述醫院予以檢驗查證。
前項診斷書及檢驗查證之相關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之。

Sourc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新訊息內容(外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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