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嘛,就是吵吵新聞、抄抄新聞囉…. 

林育璞
1 小時 ·
「你可能要賠十萬塊。」
  
上一間打工的公司這樣和我說。事情是這樣的:我在U公司負責做改寫新聞一事,意思就是把其他家媒體的新聞改成自己家的,言下之意,U公司的快訊新聞幾乎都是抄寫其他家新聞來的。
  
「所以我們現在這樣算是在抄新聞囉?」
「你不要講那麼白,我們還是有很多規則的。」主管如是跟我說。
  
我們當然有很多規則,比方說抄襲的時候不能整段都抄,盡量採用不同的新聞來源做組合,又或者,當新聞來源只有一間的時候,我們必須標明出處。
  
我剛好犯了這樣的錯,於是就被聯合報抓到辮子,揚言說要告U公司,要求求償十萬左右的賠償金。
  
牽涉到賠償責任的時候,情況變得更複雜,但是主管只關心一件事情:撰寫這則過失新聞的那天早上我請了病假,下午仍來上班是一種「不恰當」的行為,因為這種「硬要來」的心態造成疏失是我該負起的責任。
  
無論如何,這種理由我很難接受。
  
目前還在等待總編輯還有聯合報指示相關的賠償責任,反正,身為工讀生的我,除了已經遭到資遣的事實外,剩下是不是也只能任人宰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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