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通姦「去刑法化」的問題,有幾個意見可以提供大家思考。
1.司法改革會議做成的決議,並不必然拘束立法院。目前只是司法改革會議的小組通過建議,距離真正修法通過還有非常一大段的距離,所以並不是通姦已經「去刑法化」。
2.所謂的通姦去刑法化,不是指以後通姦都不用負責任,而是把通姦這種行為,去除犯罪的可能,由民法的損害賠償處理而已。不論通姦是不是去除刑法化,過去、現在與未來,只要違反婚姻契約裡的忠誠義務,都還是有民法上損害賠償的責任。
3.通姦的法律上意義,就是性器官的接合。目前雖然有少數法官認為,口交與肛交也應該列入通姦罪的懲罰範圍,但是大多數見解還是認為,只有彼此性器官的結合才犯法。
4.通姦罪涉及性別不平等的問題,大部分的男人通姦,會被稱為風流倜儻;大部分的女人通姦,會被稱為水性楊花。逢場作戲,什麼場合都好用,但不會用在女人身上。男人通姦,公婆會對媳婦下跪求情,女人通姦,岳父岳母會叫女兒下跪求情。
公婆都下跪求情了,你還不原諒?
5.刑事訴訟法對於有共犯的犯罪行為,存在「告訴不可分」原則,也就是要告就得一起告,不可以單獨撤回告訴。但是為了維繫所謂的「家庭圓滿」,法律特別容許通姦罪告訴可以分,而且可以只對配偶撤回告訴,留下第三者繼續折磨。但是,不可以對第三者單獨撤回告訴,而留下配偶繼續折磨。
所以,實務上會出現,男人外遇,配偶只告女性第三者的機率高;女人外遇,配偶通常兩個人一起告。刑事訴訟法這樣的規定,造成都是女性倒楣。
6.如果支持通姦不能去刑法化,請問,為什麼只有性器官接合才是犯刑法,接吻、擁抱、曖昧簡訊、你愛我我愛你、全身脫光抱在一起等等都不算犯法?對於婚姻的背叛,很多時候,性器官的結合是小事,兩顆心的結合才是大事,師爺,你給我翻譯翻譯,是不是這樣?
7.你以為通姦很好處理嗎?為了讓外遇者有罪,就得要有性器官接合的證據,配偶就必須得要冒著犯法的可能蒐證。破門而入,涉嫌毀損、侵入住宅,裝設GPS、拍攝現場狀況,涉嫌妨害秘密,一時憤怒打了對方,涉嫌傷害。這些犯罪行為,可能都會讓自己一起到地檢署接受偵查。兩敗俱傷的告訴,到底哪裡會好?
8.不過,雖然把通姦去刑法化,還有民事賠償可以請求,然而民事賠償目前的金額偏低,司法院或許可以考量統一法院見解,對於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可以在金額上調整,讓反對通姦去刑法化的人可以接受。
9.再問一次,讓外遇者背上刑法通姦的前科,讓法官、檢察官、律師這些與你們感情無關的第三者,當庭勘驗含有精液的保險套、性愛光碟,去猜測到底這些曖昧的通姦術語,對於夫妻的感情有什麼幫助?如果只剩下報復,那麼,當你看到脫光衣服的照片,就是沒性行為的證據,最後法院認證不起訴或無罪,你的心理會比較平衡嗎?
10.其實,偷情一年,叫做通姦;偷情五十年,叫做千古傳頌的愛情。前者,有很多平凡人當例子,後者,就是張學良與趙四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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