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因朋友寄戶籍,如無租賃情形,僅係因工作、小孩學籍等單純因素寄設戶籍,且土地所有權人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借朋友設戶籍會影響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發布日期: 103/03/24
(臺中訊)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朋友寄戶籍,如無租賃情形,僅係因工作、小孩學籍等單純因素寄設戶籍,且土地所有權人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特別提醒納稅人,依法納稅是義務,合理節稅則是納稅人應享的權利,如果您的土地使用情形符合自用住宅或減免地價稅規定必須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方能開始適用,不要讓您的節稅權利睡著了。如有疑問,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借朋友設戶籍會影響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來源: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網站-公布欄-稅務新聞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Exit mobile version